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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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林水茂 被告 黃順吉 被告 黃鄭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信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卷內所附合同契約書、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載明系爭標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5分之2,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88,000元【計算式:0000000*2/5=58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