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63號聲請人 蕭全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建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正確之聲請人,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63號聲請人 蕭全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建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正確之聲請人,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