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附民原告 蘇素麗 附民被告 宋兆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民事訴訟乃係附麗於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如刑事訴訟並未起訴或已經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第一審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三六一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收案,並分一百零三年度簡字第二六九四號審理,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三六一號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書一份及本院收狀章一枚(參見本院一百零三年度簡字第二六九四號卷第二至三頁、第一頁)附卷可稽。又原告係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可憑(參見本院卷第一頁),則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事案件即本院一百零三年度簡字第二六九四號,尚未繫屬本院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