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國家安全局法定代理人 蔡得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溫惠敏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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