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577號聲請人 黃乾 祐相對人 許植菀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十七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357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6年7月10日│10,000元│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15日│358858│├──┼───────┼────────┼───────┼──────┼───────┤│002│96年7月10日│10,000元│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358859│├──┼───────┼────────┼───────┼──────┼───────┤│003│96年7月10日│10,000元│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358860│├──┼───────┼────────┼───────┼──────┼───────┤│004│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358861│├──┼───────┼────────┼───────┼──────┼───────┤│005│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2月15日│98年2月15日│358862│├──┼───────┼────────┼───────┼──────┼───────┤│006│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358863│├──┼───────┼────────┼───────┼──────┼───────┤│007│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4月15日│98年4月15日│358864│├──┼───────┼────────┼───────┼──────┼───────┤│008│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5月15日│98年5月15日│358865│├──┼───────┼────────┼───────┼──────┼───────┤│009│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358866│├──┼───────┼────────┼───────┼──────┼───────┤│010│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7月15日│98年7月15日│358867│├──┼───────┼────────┼───────┼──────┼───────┤│011│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8月15日│98年8月15日│358868│├──┼───────┼────────┼───────┼──────┼───────┤│012│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9月15日│98年9月15日│358869│├──┼───────┼────────┼───────┼──────┼───────┤│013│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10月15日│98年10月15日│358870│├──┼───────┼────────┼───────┼──────┼───────┤│014│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15日│358871│├──┼───────┼────────┼───────┼──────┼───────┤│015│96年7月10日│10,000元│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15日│358872│├──┼───────┼────────┼───────┼──────┼───────┤│016│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1月15日│99年1月15日│358873│├──┼───────┼────────┼───────┼──────┼───────┤│017│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2月15日│99年2月15日│358874│├──┼───────┼────────┼───────┼──────┼───────┤│018│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358875│├──┼───────┼────────┼───────┼──────┼───────┤│019│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4月15日│99年4月15日│358876│├──┼───────┼────────┼───────┼──────┼───────┤│020│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5月15日│99年5月15日│358877│├──┼───────┼────────┼───────┼──────┼───────┤│021│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6月15日│99年6月15日│358878│├──┼───────┼────────┼───────┼──────┼───────┤│022│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7月15日│99年7月15日│358879│├──┼───────┼────────┼───────┼──────┼───────┤│023│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8月15日│99年8月15日│358880│├──┼───────┼────────┼───────┼──────┼───────┤│024│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9月15日│99年9月15日│358881│├──┼───────┼────────┼───────┼──────┼───────┤│025│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10月15日│99年10月15日│358882│├──┼───────┼────────┼───────┼──────┼───────┤│026│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358883│├──┼───────┼────────┼───────┼──────┼───────┤│027│96年7月10日│10,000元│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5日│358884│├──┼───────┼────────┼───────┼──────┼───────┤│028│96年7月10日│10,000元│100年1月15日│100年1月15日│358885│├──┼───────┼────────┼───────┼──────┼───────┤│029│96年7月10日│10,000元│100年2月15日│100年2月15日│358886│├──┼───────┼────────┼───────┼──────┼───────┤│030│96年7月10日│10,000元│100年3月15日│100年3月15日│358887│├──┼───────┼────────┼───────┼──────┼───────┤│031│96年7月10日│10,000元│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358888│├──┼───────┼────────┼───────┼──────┼───────┤│032│96年7月10日│10,000元│100年5月15日│100年5月15日│358889│├──┼───────┼────────┼───────┼──────┼───────┤│033│96年7月10日│10,000元│100年6月15日│100年6月15日│358890│├──┼───────┼────────┼───────┼──────┼───────┤│034│96年7月10日│10,000元│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358891│├──┼───────┼────────┼───────┼──────┼───────┤│035│96年7月10日│10,000元│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358892│├──┼───────┼────────┼───────┼──────┼───────┤│036│96年7月10日│10,000元│100年9月15日│100年9月15日│358893│├──┼───────┼────────┼───────┼──────┼───────┤│037│96年7月10日│10,000元│100年10月15日│100年10月15│358894││││││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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