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62號原告 廖文源 訴訟代理人 吳正霆 律師
游正霆 律師 羅一順 律師原告 廖正棋
卓劉玉英 陳冠州 上3人訴訟代理人羅一順律師被告 李國雄 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複代理人 陳凱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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