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21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然並未陳報其與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7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說明或當事人 陳何惠美 同意其閱卷之同意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自收受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已於105年7月4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均未提出可供釋明其與前開案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相關證據。又受監護宣告人陳何惠美已於105年4月4日死亡,經關係人向本院申報遺產清冊事件(105年度司繼字第604號),聲請人聲請閱卷沒有必要等語,此有監護人 陳明仁 於105年7月19日陳報狀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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