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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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小字第1008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羅筱筠 被告 徐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上午9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後,乃於當日下午3時收受被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及聲請改期狀,審酌被告就本案尚有爭執,且係因就醫而無法到庭辯論,有其所提出之掛號證明影本可佐,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