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8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益弘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益弘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晚間7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巷000弄0號其住處前,徒手拗折 賴詩芸 所有置放在上開處所之牌照號碼AHL-2958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側雨刷,致令該雨刷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賴詩芸。因認被告所為,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林益弘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賴詩芸於106年8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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