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4號聲請人 張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煜烴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敘明二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
(◎聲請人聲請事項記載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之利息,
惟於聲請狀並未表明二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本院無從知悉聲請人究欲自何日起計算利息)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