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一一一五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槍管│有罰萬份│年底6│彰││││││││││砲制持│期金元繳│月某日起│化│1│彰│7││彰│7││彰6││彈條有│徒新清│至年4│地│偵7│化│訴3││化│訴3│23│化4││藥例子│刑臺罰│月日查│檢│5│地│1││地│1││地執7││刀彈│一幣金│獲止│署│3│院│1││院│1││檢││械│年六部│││││││││││├─────┼────┼────┼──┼─────┼─┼───┼────┼─┼───┼────┼───┤│槍管子力│有罰萬│年底6│彰││臺│││臺│││││砲制寄彈槍│期金元│月某日起│化│1│中│上││中│上││彰5││彈條藏具枝│徒新│至年4│地│偵7│高│2│2│高│2│47│化1││藥例可有│刑臺│月日查│檢│5│分│訴4││分│訴4││地執1││刀發殺│二幣│獲止│署│3│院│││院│││檢1││械射傷│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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