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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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中,各被告之應繼分為何,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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