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54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曾郁翔 被告 謝進恩
謝慶煌
曾奕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佘筑祐【附表】編號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①41,758元自113年3月1日至113年3月26日1.65%✘✘自113年3月27日至113年8月13日1.775%自113年4月2日至113年8月13日0.1775%自113年8月14日至清償日2.775%自113年8月14日至113年10月1日0.2775%自113年10月2日至清償日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