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智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智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曲學政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133號、第25134號、第26751號、第26752號、第2967
0號、第29693號、第31755號、第31756號、108年度偵字第6741號、第6743號、第7510號、第7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