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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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吳柏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自被繼承人 吳信忠 處繼承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計400股)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
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伊至今未能找到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張震武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邱佑儒┌────────────────────────────────────────┐│股票附表:即108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之股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21││├─┼─────────────┼─────────┼───┼──┼───┼───┤│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133││├─┼─────────────┼─────────┼───┼──┼───┼───┤│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