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債務人 田靜儀 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莊佳璋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明華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7年3月19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餘之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皆逾期不為確答,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71.24%),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參。再者,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納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清償比例:37.94﹪││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1,518,350元││5、清償總金額:576,000元│││├─────────────────────────────────┤│二、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第一商銀│53,838│3.55%│284│├──┼─────────┼─────┼─────┼────────┤│二│中國信託│382,852│25.22%│2,018│├──┼─────────┼─────┼─────┼────────┤│三│陽光資管│1,063,200│70.02﹪│5,602│├──┼─────────┼─────┼─────┼────────┤│││四│匯誠第一資管│18,460│1.22﹪│98│├──┼─────────┼─────┼─────┼────────┤│合計│1,518,350│100﹪│8,002│└────────────┴─────┴─────┴────────┘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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