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093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陳源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債權,與債權讓與聲明書所載截至民國95年6月16日止債權金額為新台幣357,728元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