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6號上訴人 張簡洪月春
張簡進國 張簡政佑 張簡姵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金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榮玩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萬6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