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債權人 林來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支票清晰影本(台端所提發票人簽章未印出)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金惠與台端間靠行契約書。
四、債務人潘金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