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55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許蓋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壹萬零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