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俊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76號、107年度偵字第23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俊玉涉犯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378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 公司及義商固喜 歡固喜公 司委任之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後,均屬仿冒商品,有各該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37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為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各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品等情,有附表所示各該卷證在卷可稽,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數量│卷證名稱及出處││││名稱│審定號│││├──┼─────┼────┼─────┼───────┼──────────┤│1│商標圖樣(│法商路易│00000000、│1.仿冒LV郵差包│1.商標資料(偵卷第43│││偵卷第43至│威登馬爾│00000000、│壹件。│至49頁)。│││49頁)│悌耶公司│00000000、│2.仿冒LV後背迷│2.鑑定報告(偵卷第29│││││00000000、│你包壹件。│至33頁)。│││││00000000、│3.仿冒LV水桶包│3.扣押物品目錄表(偵│││││00000000、│壹件。│卷第27頁)。│││││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商標圖樣(│義商固喜│00000000、│1.仿冒GUCCI肩│1.商標資料(偵卷第53│││偵卷第53至│歡固喜公│00000000│背包壹件。│至57頁)。│││57頁)│司│││2.鑑定報告書(偵卷第│││││││51頁)。│││││││3.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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