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黃志源
黃志詳 黃志傑 黃敬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被告 劉群珍
卓碧絲 張巧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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