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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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楊智皓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被告 蘇芙萱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拆除座落桃園市○○區○○路○○○號3樓之5房屋外牆鐵架、突出物,並將外牆返還原告及其餘共人全體,可認其拆除、回復原狀之費用即原告可得受有之利益,而原告陳報之估價單載明所需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2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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