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羅馬儷都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敬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唯吾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羅馬儷都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消防檢修費用共計新臺幣25,000元,經催繳相對人仍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消防檢修費,經催繳置之不理,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經本院於109年3月4日命聲請人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證明文件。業於109年3月12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並於109年3月2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提出任何催繳之證明,由此,聲請人顯並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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