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聲請人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鎮 相對人 朱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與其簽訂期限月繳型會籍合約,未依約繳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僅提出催繳之存證信函,並未提出簽署之合約,有命聲請人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合約影本,該裁定於3月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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