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林麗華因與相對人 鄭協益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麗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按應受送達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影本或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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