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崑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4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崑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崑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崑宗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54號、102年度訴字第494號、102年度訴字第631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並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0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