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黃永富
鍾岱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 律師被告 黃建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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