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交簡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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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交簡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苗交簡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銘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度苗交簡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之第10、11行所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更正為「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有前述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