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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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黃義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曾美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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