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債權人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婌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繳納管理費用之期間,金額之釋明文件(如管理規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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