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淡水大學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97年1月起至98年1月止,
積欠管理費新台幣16380元未繳,聲請人乃以三重31支郵局
第10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聲
請人不知相對人其他送達處所何在,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最後遷移至台北市○○區○○街○○巷
○○號3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佐,參照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人倘不知相對人之實際居所,應向相對人最後住
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