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文左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9,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逕送他造。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