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78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士弘 律師
被 告 丙○○
己○○
丁○○
戊○○
庚○○
辛○○
甲○○
癸○○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上午九
時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
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