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78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士弘  律師
被   告 丙○○
      己○○
      丁○○
      戊○○
      庚○○
      辛○○
      甲○○
      癸○○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上午九
時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
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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