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
二、釋明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並債務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釋明本件更生有無符合下列特別事項:㈠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㈡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在內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
四、提出繕寫「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五、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並提出證據證明。
六、聲請前2年內所有支出(含伙食費、生活支出、健保費)之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七、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子女扶養費用,其計算方式及證明。又關於子女扶養費用,聲請人與前配偶分擔狀況如何?其計算方式及證明。
八、釋明本件有何聲請保全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九、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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