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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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建字第9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反訴被告即原告 林金生 即金豐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6,78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