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賴文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萱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賴文淇│彰化銀行土庫分行│102年11月30日│7,160元│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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