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正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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