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1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0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故買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爰審酌被告前有贓物罪之前科,雖不構成累犯,然猶未能記取教訓,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得之財物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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