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楊宗穎 債務人 楊惠雯洪麗華 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惠妤 即洪麗華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楊惠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麗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惠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楊惠妤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麗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惠雯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