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明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後段、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明鋒原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5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另一通訊地址苗栗縣○○市○○路00巷0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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