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53號原告 邱怡文 被告法務部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尚欠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