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416號原告 楊慧鈴
楊慧敏 楊鴻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洪曉菁 律師被告 楊瑞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8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而原告提起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楊瑞仁給付新台幣(下同)200萬部分,與本案刑事部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有關,原告3人就該部分請求確係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110萬部分,則與本案刑事部分認定之犯罪事實無關,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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