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應更正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4條、第47條第1項、(修正前,下同)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