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一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