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原告 江怡慧 (地址詳卷)被告柯○成(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林○(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另被告 魏寧 部分,已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與原告成立調解),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