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 唐志豪 即復順汽車修配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6,742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