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附民原告 陳典男 附民被告 王晨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交簡字第1874號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月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