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8945號債權人 唐曾碧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惠香 等2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新台幣4,000元之原因(事實理由所載維修費僅新台幣3,800元)。
二、債務人許惠香、 周美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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