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08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信弘 指定辯護人 陳宏毅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5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王信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惟被告另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豐簡字65號判決判處有徒刑4月確定,經本院准予借提執行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於106年7月21日借提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開刑期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字第4295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附件:刑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